一、教师取放仪器标本必须通过管理员。演示所用物品(实验标本模型、挂图及仪器)必须提出前三日通知管理员。学生分组实验必须提前一周与管理员联系。
二、演示物品使用完毕后,应及时归还仪器室,贵重仪器须经教务主任批准、并须按时归还,如有损坏,应按规定赔偿。
三、观察标本或使用仪器时,如有损失,在归还时应向管理员说明,并予以登记。教师如因教学工作损坏或损失,免于赔偿(贵重物品须取得教务主任同意)。但由于使用不当或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的,必须酌情赔偿。
四、仪器室应通风,标本应经常保持干`燥,防止腐烂。
五、浸制标本要定期更换浸制液体,防止变质腐烂。